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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4272號
債 權 人 熊城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康澤豪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陳報請求金額109萬2470元之計算式。
㈡陳報請求金額109萬2470元之發票或收據。
㈢提出債務人承攬工程契約書影本。
㈣本院106年度建字第156號判決已就被告承宏鋼骨有限公司判決確定,何以對康澤豪請求?應提出法律依據及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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