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9,司促,24273,2020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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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4273號
債 權 人 黃明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廖進祿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確認債務人究為「廖進祿」抑或為「海宇建築師事務所」?又請提出海宇建築師事務所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為合夥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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