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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4276號
債 權 人 何嘉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志祥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陳報請求金額89萬元之計算式。
㈡利息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
(民法第207條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㈢確認債務約定清償期限及利息起算日為「109年9月30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清償期尚未屆至)。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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