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9,司促,24276,202008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4276號
債 權 人 何嘉宜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志祥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陳報請求金額89萬元之計算式。

㈡利息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

(民法第207條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㈢確認債務約定清償期限及利息起算日為「109年9月30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清償期尚未屆至)。」

,此項裁定已於109年8月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