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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4276號
債 權 人 何嘉宜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志祥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陳報請求金額89萬元之計算式。
㈡利息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
(民法第207條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㈢確認債務約定清償期限及利息起算日為「109年9月30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清償期尚未屆至)。」
,此項裁定已於109年8月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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