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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4277號
債 權 人 曾瑞炘
債 務 人 李仁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陸仟陸佰捌拾元,及其中①新臺幣壹拾伍萬叁仟壹佰伍拾元②新臺幣壹拾柒萬叁仟伍佰叁拾元自①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日起②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皆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3日裁定命5日內補正:「㈠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叁拾叁萬陸仟陸佰捌拾元之金額記載是否有誤?(因與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叁拾貳萬陸仟陸佰捌拾元不相符)」,此項裁定已於109年8月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債權人就請求逾新臺幣326,680元之部分未釋明,該部分請求顯無理由,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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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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