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9,司促,24286,20200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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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4286號
聲 請 人 呂蕙伶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徐兆治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佰元,此為必備之程式;

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徐兆治核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亦未表明利息起算日為何,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109年8月5日合法送達,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有該裁定、送達證書、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參,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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