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9,司促,24319,2020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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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4319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石家鴻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捌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柒仟貳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加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加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每月加計新臺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壹仟壹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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