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9,司促,24527,202008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4527號
債 權 人 元丰勇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仲凱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凱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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