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9,司促,24535,2020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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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4535號
債 權 人 楊朝萬

債 務 人 資鎰實業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資鎰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支票發票人為楊金員及金額新臺幣壹拾萬元之記載是否有誤?。

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權人持有債務人楊金員簽發支票2紙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凱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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