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9,司促,24538,2020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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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4538號
債 權 人 人間筆記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涂滿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何慧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確認本件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4年7月28日起是否為誤?因管理費用採逐月徵收者,應以未繳納管理費之逾期日起計收利息,請具狀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㈡提出涂滿妹為債權人人間筆記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如公所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

㈢提出債務人何慧玲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門牌: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弄0號5樓之9)。

㈣請提出釋明文件以資證明債務人何慧玲已簽收存證信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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