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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4539號
債 權 人 人間筆記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涂滿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宋建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債權人之正確名稱為何,並提出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印文。
㈡補正涂滿妹現為人間筆記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如最新之縣市政府備查函或最新之選任主任委員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04年7月28日」起算是否有誤?(管理費為每月所欠,非104年7月28日欠全部管理費。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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