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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4542號
債 權 人 廖郁欣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阮瑞文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因所載原因事實不完整明確,與狀附證據不符)㈡請求利息年利率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如依借款關係請求,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百分之五計算)㈢確認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06年6月18日起算是否有誤?(因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日翌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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