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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4595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捷霖科技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確認本件請求金額為何?(請求標的為新臺幣100,130元,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惟原因事實陳述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171,215元,及自民國109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者不相符。
)】,此項裁定已於109年8月1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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