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9,司促,24606,2020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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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4606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楊孟偉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仟玖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肆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陸仟零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㈤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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