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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465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余佳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陸仟肆佰陸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余佳霖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4182308707653506,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7月05日止累計286,463元正未給付,其中272,436元為消費款;
11,327元為利息;
2,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003)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24658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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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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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余佳霖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26%│
│ │183388│ │7月0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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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余佳霖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6%│
│ │81975 │ │7月0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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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新臺幣│余佳霖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7073元│ │7月06日 │ │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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