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9,司促,24681,2020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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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4681號
債 權 人 彭文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昭安即王中好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全部之互助會影本。

(需具有會首姓名)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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