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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4682號
債 權 人 彭文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周千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姓名是否有誤?並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㈢確認周千惠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並請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㈣提出具有會首姓名之互助會完整資料影本。
㈤釋明本件請求依據為何?(按卷內資料所示得標會員為王中好,並無債權人彭文昌之資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凱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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