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9,司促,24683,202008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4683號
債 權 人 彭文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何玉枝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互助會之完整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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