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4685號
債 權 人 張振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羅翎蓁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並請確認本件聲請金額究為「新臺幣6,919,095元」抑或為「新臺幣6,991,095元」?並提出其計算式。
若有誤繕,應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㈡請提出債務人羅翎蓁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