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9,司促,24685,202008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4685號
債 權 人 張振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羅翎蓁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並請確認本件聲請金額究為「新臺幣6,919,095元」抑或為「新臺幣6,991,095元」?並提出其計算式。

若有誤繕,應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㈡請提出債務人羅翎蓁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