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9,司促,24757,202008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475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賴文欽

債 務 人 賴進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壹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賴文欽、賴進琦(連帶保證人)與債權人訂立個人 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借款期間自88年7月23日起,按 月償還本息。

㈡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授信約定書中第五條約定, 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 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 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㈢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 用,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聲請人(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附證二 ),併此敘明,謹狀。

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