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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476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廖郁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貳仟叁佰柒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廖郁珊於民國108年10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31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10月28日起至民國115年10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7月29日止累計317,339元正未給付,其中304,267元為本金;
13,072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廖郁珊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4563011013471691,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7月15日止累計25,034元正未給付,其中24,442元為消費款;
592元為利息。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賴日添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24763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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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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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廖郁珊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78%│
│ │304267│ │7月30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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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廖郁珊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24442 │ │7月16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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