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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4774號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周育嫻即周美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債務人係附卡申請人,提出請求金額係附卡之消費帳款之釋明資料或附卡應與正卡互負連帶清償責任之信用卡使用約定條款。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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