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9,司促,24774,202008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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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4774號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周育嫻即周美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債務人係附卡申請人,提出請求金額係附卡之消費帳款之釋明資料或附卡應與正卡互負連帶清償責任之信用卡使用約定條款。」

,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8月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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