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9,司促,24793,2020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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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4793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 務 人 吳榮昌律師即蘇玟嘉之遺產管理人


一、㈠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蘇玟嘉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陸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貳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㈡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於管理被繼承人蘇玟嘉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凱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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