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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4796號
債 權 人 聯成鑽石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菁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開發精密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確認債權人貨品寄送址為「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抑或為「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請陳報正確之廠址,並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
㈡又請陳報該址與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等廠址是否尚在營業中?㈢請提出貨品相關發票影本,以供本院審核。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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