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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4799號
債 權 人 張和順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洪惠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支票票號LH4108289、LH4104773、LH4104758、LH4108284四張支票之清晰退票理由單影本。
(退票日無法辨識)。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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