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9,司促,24802,2020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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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4802號
債 權 人 未來之翼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政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丁佳慧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補債務人丁佳慧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動態及個人記事欄勿省略)。

㈡陳報管理費繳付方式為何?並釋明何以未到期之管理費得預為請求之依據。

(按卷內繳費單所示,繳費期限為109年8月25日)㈢確認請求金額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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