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4802號
債 權 人 未來之翼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政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丁佳慧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補債務人丁佳慧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動態及個人記事欄勿省略)。
㈡陳報管理費繳付方式為何?並釋明何以未到期之管理費得預為請求之依據。
(按卷內繳費單所示,繳費期限為109年8月25日)㈢確認請求金額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