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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4806號
債 權 人 李茹茵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有義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本票票號CH6051199指定受款人為宋逸華,請補背書連續之釋明。
(如:本票背面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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