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9,司促,24807,202008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4807號
債 權 人 陳錦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何宗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匯款382,000元至彭麗菊之聯邦銀行集賢分行帳戶之釋明資料(如:匯款收據影本)。

㈡提出債務人何宗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