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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4807號
債 權 人 陳錦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何宗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匯款382,000元至彭麗菊之聯邦銀行集賢分行帳戶之釋明資料(如:匯款收據影本)。
㈡提出債務人何宗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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