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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4808號
債 權 人 全順報關行
法定代理人 林綉錦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點名國際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417,403元」及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積欠代墊費用「新臺幣417,403元」之金額是否有誤?(因與請求原因事實債權人各項代墊費用總和為新臺幣412,513元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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