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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4811號
債 權 人 彭文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晉隆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具會首姓名之互助會影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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