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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4812號
債 權 人 彭文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若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提出相關文件證明債權人彭文昌為此互助會之會首,或提出本票(票據號碼:TH0000000)原本,以供本院審核。
㈢台端未提供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請提出聲請狀繕本共4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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