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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481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蕭勁威
債 務 人 郭沼伶
債 務 人 蕭國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叁仟壹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蕭勁威、蕭國隆、郭沼伶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以下同)253,109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
㈡緣債務人於就讀正修科技大學時,邀同蕭國隆、郭沼伶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自貸款日起,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
㈢詎債務人自民國108年12月1日即未付息,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利息,迄今尚結欠本金253,109元(利息、違約金另計)。
㈣債權人於109年6月8日將上述253,109元轉列催收款。
㈤即自108年12月1日起至109年6月7日止按年息0.9%計算之利息,自109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計算之利息,暨自108年12月3日起至109年6月7日止,按年息0.09%計算,自109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38%計算之違約金(詳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憑,又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係在 貴院轄內,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影本,貸款放出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24814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郭沼伶、蕭│自108年12月1│至109年6月7 │年息0.9% │
│ │253,10│勁威、蕭國│日起 │日止 │ │
│ │9元 │隆 ├──────┼──────┼───────┤
│ │ │ │自109年6月8 │至清償日止 │年息1.9% │
│ │ │ │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郭沼伶、蕭│自108年12月3│至109年6月7 │年息0.09% │
│ │253,10│勁威、蕭國│日起 │日止 │ │
│ │9元 │隆 ├──────┼──────┼───────┤
│ │ │ │自109年6月8 │至清償日止 │年息0.38% │
│ │ │ │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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