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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5048號
債 權 人 葉人豪
債 務 人 葉耿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我國民事訴訟除第三審外,並未採取律師強制代理制度,故當事人所支出之律師費,自不在訴訟費用之列。
再者,訴訟費用如何負擔及確定,應透過確定訴訟費用額之方式辦理,且債權人支出之律師酬金,亦非得列為訴訟費用之第三審酬金。
另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
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
查債權人聲請時提出證據資料尚不足釋明本件請求債務人負擔律師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聲請人於109年11月20日陳報狀提出說明109年10月17日與相對人間訊息對話,聲請人雖稱「‧‧‧因為之前約定在先,如要打官司,所有訴訟費用及衍生的金額需要由你全部負擔」等語,然相對人對陳述內容均未明示願以其個人財產承擔前揭費用,實難認為相對人有承擔此筆債務之意,且聲請人亦未提出特別約定,僅為口頭約定,依前開法條規定,債權人未能盡其釋明之責任,聲請人就此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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