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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5347號
債 權 人 胡堅裕即永裕土木包工業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廖昭璋即勝泰企業社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聲請人雖以廖昭璋即勝泰企業社為相對人,惟查勝泰企業社係屬獨資商號,其與獨資經營者係屬一體,勝泰企業社本身並無權利能力,此有經濟部商業登記基本資料一份在卷可稽。
而勝泰企業社之負責人為廖昭璋,依其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所示,核其戶籍設於雲林縣二崙鄉,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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