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9,司促,35569,20201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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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5569號
債 權 人 艾德納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普立瑪即PRIMA CAAMPUED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陳報債務人居留證影本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備足資證明其現居我國境內且未出境之證明。

㈢提出翻譯成英文或中文之借據影本。

㈣釋明EdnaManalo/Eve lyn Manalo即為債權人艾德納。

(若債權人為兩個人,請一併來聲請本件支付命令。

)】,惟債權人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仍未補正其他命補正事項,揆諸前揭規定,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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