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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5885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嫚倪專業美髮店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陳報請求金額計算式。
(本件若主張債務人公司未依本院之移轉命令移轉第三人王琨宗之薪資,請求金額應為得收取王琨宗之每月扣押薪資總額,併應釋明薪資金額為何,而非王琨宗積欠債權人之債務總金額。
)㈡釋明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07年8月23日起算,及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五之依據為何?(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百分之五計算)㈢確認請求標的聲明債務人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之法律依據為何?㈣確認請求執行費用新臺幣2,995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因執行程序所支出費用應循強制執行法第29條向執行法院聲請確定數額,非循督促程序處理)㈤確認本件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
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此項裁定已於109年11月2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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