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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6743號
債 權 人 裕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佳樺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上緯太陽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亦明。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債權人裕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於聲請狀末補聲請人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印文(不得以職銜章代替)。
㈡提出債務人上緯太陽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上緯太陽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提出債務人委任債權人提供結構計算檢核等勞務服務之契約書影本。
㈣提出請求金額15,000元之計算方式及釋明資料。」
,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12月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依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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