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9,司促,36807,2020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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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6807號
債 權 人 黃宥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美智、林淮龍、詹燿榔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109年4月6日。

㈢表明對債務人請求連帶給付之法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凱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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