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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6811號
債 權 人 駿浤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庭葦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華原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債權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與法定代理人姓名相符之簽章。
㈡確認「債務人」公司之統一編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補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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