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9,司促,36819,2020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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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6819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 理 人 楊靜宜
債 務 人 新渼五金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吉崇禮

債 務 人 張文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壹拾柒萬叁仟叁佰陸拾伍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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