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9,司促,36897,202012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6897號
債 權 人 黃蕙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桂晶建材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林金龍」究為本件「債務人」或「僅為桂晶建材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請具狀陳明。

㈡釋明本件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十之依據(本件如純依票據關係請求,若未約定利率,以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09年11月1日」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利息應自退票日即109年11月02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