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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6897號
債 權 人 黃蕙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桂晶建材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林金龍」究為本件「債務人」或「僅為桂晶建材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請具狀陳明。
㈡釋明本件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十之依據(本件如純依票據關係請求,若未約定利率,以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09年11月1日」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利息應自退票日即109年11月02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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