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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6897號
債 權 人 黃蕙湘
債 務 人 桂晶建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33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債權人提出支票(票號JP1299726)一紙聲請對債務人桂晶建材企業有限公司(林金龍)核發支付命令,惟林金龍非支票發票人,且債權人未釋明林金龍為債務人,對林金龍聲請部分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另上開支票未載明對於票據金額支付之利息及其利率,債權人請求利息之利率逾越年息百分之六以上之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再者,債權人於支票提示日即退票日前之利息無請求權,債權人就該支票請求給付提示日前之利息部分,於法不合,亦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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