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9,家訴,17,2023020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9號
109年度家訴字第17號
上 訴 人 黃佰里

黃國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汪曉華間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3萬8176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43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家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黃佳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