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2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安耐美國際智慧節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致中
原 審
訴訟代理人 吳彥欽律師
洪郁雅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燦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朋馳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4日本院109年度建字第2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廢棄;
二、被上訴人於原審之訴駁回;
三、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68萬6360元,及自110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查上訴人之聲明係對於本反訴之判決均不服而提起上訴,故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計算式:本訴原告請求給付工程款157萬5000元+反訴原告請求之103萬8555元+260萬505元+4萬7300元=526萬13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97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該上訴人於民國111年3月25日前(含當日)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馨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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