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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7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金門金屬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山明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㈠查上訴人請求廢棄原判決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5,298元,是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845,2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3,8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㈡又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所提聲明上訴狀,未具提出上訴理由,故應併依法補具上訴理由狀到院,並按對造人數提出該上訴理由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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