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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孫廷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4日本院109年度消字第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為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萬95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49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該上訴人於民國111年3月25日前(含當日)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馨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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