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9,訴,1844,20220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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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84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賴麗如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蘇主恩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蘇以睿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貴族園邸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詩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30元【計算式:(0.1㎡×土地公告現值31,400元/㎡)+(0.1㎡×土地公告現值30,900元/㎡)=6,23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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