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9,訴,2038,2022020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38號
上 訴 人 何東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戴銘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1,4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