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9,訴,2040,20220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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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40號
原 告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進明
訴訟代理人 陳安忍
孫逸文
被 告 江宗星

被 告 陳正信

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原告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所訟爭之債權存否及其分配次序,有待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13號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事件之審理結果始得確定為由,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而於民國109年9月11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查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13號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事件,就與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所訟爭之債權存否有關之不動產部分,業經原告於110宇12月3日撤回該部分之訴在案,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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